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5日 15:36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代表提案在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效率,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皖工发〔201758号)和《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建议以及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大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核立案并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代表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全面依法治校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提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稳定这个为中心,服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民智、广开言路,注重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效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校园,实现学校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委会(以下简称教执委)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提案征集、审查、立案、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或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从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中产生,一般由校工会专职干部、职能部门或教学院部负责人和一线教职工代表组成。主任由教代会执委会上推选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如届期内有人事变动需要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经教代会执委会表决后确认。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代表提案的征集、登记、分类、整理、审查、立案工作;

2、负责提案、建议的交办、督办工作;

3、负责提案的征集及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反馈工作;

4、负责提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5、负责优秀提案的评选表彰工作;

6、制定本委员会相关制度、工作计划;

7、完成教执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对提案是否立案实行委员会民主方式表决。在讨论提案是否立案等需要表决的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以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校工会教代会办公室负责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十条 提案征集实行会前集中征集和会后征集,分批审查立案,集中交办或分批交办。

第十一条 每次教代会会议召开前集中征集提案。启动提案征集工作在会前两个月进行,征集通知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具体征集有关事项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提案应先提交提案人所在代表团,相同或类似提案由代表团综合为一案向大会提出。提案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会议提案组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会后征集提案。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也可以提出提案,提案人将提案提交校工会教代会办公室。

 

第四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或多名代表联名提出或以代表团集体提出,提案须代表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出提案前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围绕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切实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必须具有针对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力求实事求是、重点突出、言之有据、思路清楚。

第十五条 提案内容。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必要性可行性兼具的案由可以列为提案内容。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有关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建设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3、有关学校内部管理、人才培养、教学科研、规章制度、绩效分配、职工福利、人才发展、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意识形态领域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解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6、其它。

第十六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案由、案据、建议和措施,案由事实清楚、案据客观确凿、建议和措施具体可行。

(三)提案的填写需在统一格式中即《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提案表》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四)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案由,即提案题目,要简明扼要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

2、案据,即案由分析,要阐明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及依据;

3、建议和措施,要提出切实可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

(五)提案人、附议人均须代表本人签名。

(六)提案必须经所在代表团审核,并由团长签署审核意见。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和立案    

    第十七条 提案的审查。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审查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第十八条 提案的立案。立案分为提案和建议两类。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后,分别报送学校分管校领导和校长确定。

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校具备条件、又确实需要解决的提案,可立为提案办理。

对不完全符合立案内容要求或暂不具备条件解决的,但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提案可立为建议处理。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究范围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一案多事或内容不确切,内容和建议空泛、笼统、抽象的。

第十九条 提案的交办。大会闭会后,经审查予以立案的提案和建议,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根据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送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提案,需明确主办部门或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每次教代会会后一个月内,召开提案交办会议,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和建议分交承办部门办理。

承办部门在接收提案、建议后,应进行核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提案、建议,应自收到提案之日起10日内,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书面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退办意见,经提案工作委员会确认后进行退办。退办件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重新确定承办部门后再次交办。

闭会期间的提案,分批交办。交办提案时,应履行交办手续,明确办理的期限和要求,承办部门办理提案流程同集中交办流程一致。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反馈

第二十条 提案的办理

提案办理时,承办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专人负责,拟定计划,程序规范,提案承办部门接收提案后,领导班子应进行认真研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抓落实,并在计划期内处理完毕。承办部门从接收之日起,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如事项复杂或履行规定程序以及确有特殊情况,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并得到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原则上在年内办理完毕。

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提案、建议,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以主办部门为牵头单位,积极主动地与协办部门联系、协商;协办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部门研究办理。协办部门在收到提案、建议交办单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部门。

第二十一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应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教代会代表的提案,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能解决一部分的,应先解决一部分;对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解决、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

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政策性强、事关全局、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建议,承办部门既要积极主动,又要慎重行事。对办理中遇到的困难或几个部门协商意见不一致需要学校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及时请示学校分管领导进行协调解决。在学校领导没有明确批复或主持协调以前,承办部门不能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搁置不理。

重要提案实行分管校领导挂牌督办制。提案确定后,列入承办部门当年工作任务,年终纳入年度工作任务检查。

第二十二条 面商和沟通。承办部门每办理一件提案、建议,在正式答复前,都必须同提案人进行面商和充分沟通,主动听取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案、建议所涉及的问题与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或超出学校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把困难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向提案人解释清楚。面商时承办部门要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检查督办。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办理工作的检查落实,确保提案、建议办理工作按时完成。承办部门应按期向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提案办理的情况,努力提高办理质量。提案工作委员会按期对提案和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通报,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

承办部门对于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办理的提案,如发生推诿不办、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等情况,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对承办部门及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或根据情况由教代会执委会报校党委,并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答复反馈。承办部门办结提案和建议后,应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答复表》进行书面答复,并附相关支撑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案人反馈,并征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答复要求:

1、提案提出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详细的介绍;

2、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知预计解决时间及目前的进展情况;  

3、提案所提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情况,留待以后解决;

4、提案所提问题确实不可行的,可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二十五条 征询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提案办结和建议办理后,负责征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反馈给承办单位,必要时要约谈承办部门负责人,并上报分管校领导,建议相关部门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六条 归档。当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提案材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校工会按文书档案要求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每次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上一次大会提案办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

 

第七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八条 实行提案工作激励制度。通过提案评优与表彰等形式,引导职工代表重视提案工作,扩大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影响力。激励广大代表以强烈的责任心,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提案。优秀提案每届教代会评选一至二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优秀提案的评选,报教代会主席团审定后,以教代会名义对评选出的本届优秀提案进行表彰和奖励。

“优秀提案奖”评选条件:文字表述清晰、规范;选题立意高、视野宽,涉及到学校发展全局和教职工切身利益,或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建议切实可行,办理结果预期可产生明显积极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2231日起实施。 20099月印发的《安徽中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2.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答复表

3.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

4.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汇总表

 

 

 

 

 

 

 

 

 

 

 

 

 

 

 

 

 

 

 

 

 

附件1     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编号:

 

 

提案时间

 

提案人

 

单位

 

联系电话

 

附议人

 

 

 

 

案由案据(理由、原因和依据):

 

解决措施及建议:(可附页)

 

代 表 团意   

团长签字 :                      

提案工作

委员会意见

○提案  ○建议  ○不立案                  主任签字 :

承办单位:               协办单位:                          

 

分管领导

 

      

 

主管领导

 

      







注:填写提案须一事一案、一案一表;提案内容可另附页。    提案工作委员会制表。                                                        


附件2

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答复表

届次

 

提案人

 

编号

 

案名

 

办理情况及结果:

 

 

 

 

 

 

 

 

支撑材料目录

 

 

 

     

承办部门(盖章)        

          

提案人

签名

 

学校

分管

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本页不够可另加附页。支撑材料请附后。                提案工作委员会制表

 


附件3

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

                                         

案由

 

提案人

 

承办单位

 

办复日期

 

对答复意见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请在○中画“√”

对落实情况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办理过程中

○与您见面  ○电话联系  ○未联系

具体意见(可另附页)

 

提案委员会

意见

 

备注

 

提案工作委员会制表


附件4                     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汇总表

代表团:                                                                   团长签名:

序号

提案名称

提案人

提案单位

代表团意见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代表团意见指代表团初审意见:立项“提案”或“建议”                                           提案工作委员会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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