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利益关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以及附属医院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职工和临床医学院领导,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学校实行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制度,学校本部的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教代会代表又是工代会代表。附属医院代表只作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下,由学校工会提出,报经学校党委审定。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按教职工人数10-15%确定。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可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不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教代会执委会通过;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五)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能正确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具有一定的参政和议事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顾全大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四)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事业和发展,爱岗敬业,求真务实,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提出提案、意见建议和质询等,必须以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大部分教职工权益为宗旨,不以个人或局部利益为出发点,恪守利益回避原则;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六)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教代会每届届期为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二级学院(部)和直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工作程序、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可根据会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在职处级干部或部门负责人及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特邀代表一般是专家、教授、学生、劳模、原学校领导、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召开时,推选代表组成主席团。凡教代会的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领导、工会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会同相关部门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或有关几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机关处室与二级学院交叉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12人,由本代表团代表推选产生。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

(一)大会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征集提案并报送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大会期间,组织代表讨论审议会议的报告和文件,向主席团汇报代表审议意见;

(三)大会后,积极宣传大会精神,贯彻大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教代会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委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执委会组成人员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执委会人选由主席团通过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代表进行等额选举。教代会执委会选举产生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行使教代会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科人才培养与教学科研委员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委员会、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教代会执委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教代会执委会的有关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教代会执委会和专门工作委员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会议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会议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执委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促进教代会代表综合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第六章  筹备与召开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换届会议,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组织工作,届中会议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工会主持筹备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

(二)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提出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名额分配方案;

(三)征集会议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由工会提出会议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五)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应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待修改完善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六)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

(七)做好会议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或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学校发展规划、绩效工资分配等有关改革方案和工作报告;

(五)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六)换届时,选举产生执委会。

(七)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做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第七章  提  案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绩效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

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四十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送校长审批后交承办部门落实。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做出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第四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建立信息公告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作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换届时,对每一届教代会提案进行评选表彰。


第八章  闭会期间工作

第四十二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四十三条 执委会会议或专门工作委员会、代表团负责人联席会议每学期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需要教代会审议的事项,经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执委会研究形成决议,向下一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工会应为教代会代表、执委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可建立代表质询、督查、听证巡视和提案督办等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6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安徽中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