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工会财务制度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2日 14:25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提高工会经费支出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2141号)、《关于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工发〔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工会财务管理是在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主席全面负责工会财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工会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科学安排各项支出;合理编制工会财务预算,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规范财务核算,准确编制工会财务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切实加强工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损失,合理配置和利用有效资源;建立健全工会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安徽省总工会有关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经费应设立单独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会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更多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开或报告,听取会员代表审议意见。

(六)勤俭节约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校工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由校工会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集中核算,工会经费支出实行主席“财务一支笔” 审批制度,重大支出需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校工会根据省总工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年度开展工作和活动,在分析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年度财务预算, 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依据会员缴纳会费和学校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中留成部分进行测算,支出预算是根据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任务,按每个项目所需经费进行测算。

第七条  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做到合法合规,支出预算遵守现行的各项法规制度,做到统筹兼顾、优化结构、勤俭节约。在确保工会工作和活动正常开支的基础上,优先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工会经费年度预算需经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九条  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应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年度工作(活动)计划等变动因素进行调整,原则上年度预算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条  工会经费使用,必须先预算、后使用,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来源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工会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0.5%每月向工会组织缴纳。会员缴纳的会费不按比例上缴,全部留在基层工会使用。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等其他补助。

(四)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补助。包括帮扶困难教职工、教师假期疗休养活动及教职工开展活动等项目的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是指工会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应该加强对各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四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劳模职工疗休养、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职工教育活动支出、文体活动支出、宣传活动支出、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会员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

(一)教育活动支出。是用于工会举办的政治、法律、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培训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授课人员酬金和优秀学员的奖励等。

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学员不超过参加培训人数的10%。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注重精神鼓励,可适当发放物质奖励。奖金或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财政厅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是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支出,包括器材、服装、用品、维修、场地和交通工具租金、奖励以及必要伙食补助。

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或奖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 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举办校内文体活动,一般不统一购置服装(含鞋),如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集体项目,可按人均不超过600元的标准为参赛人员购买。每人每年限购一次同一项目同一人每两年限购一次参加省级和全国大型职工文体活动,按主办单位要求统一购置,标准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举办文体活动需聘请的临场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元,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非工作时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在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 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工会按照我省职工疗休养相关政策规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模、先进和一线优秀教职工,以及即将退休的教职工。时间不超过一周,疗休养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60元。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等。开展春秋游活动或向会员发放电影(演出、比赛)兑换券、当地公园年票。兑换券和年票发放应当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会费不足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应在本省或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并在当日返回。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200 元;不可开支景区导游费、补贴费等。

工会开展对会员各项慰问,包括逢年过节慰问、生日慰问、结婚慰问、符合政策的生育慰问、生病住院慰问、会员本人及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慰问、退休离岗慰问。节日慰问、生日慰问、退休离岗慰问均以慰问品、纪念品形式发放,慰问品可发放实物或商家提货券,不可发放现金或购物卡,其他慰问可以实物或现金形式慰问。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 2000 元。慰问品采购可优先购买国家规定的消费帮扶产品。节日慰问品的发放标准由省总工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职工工资收入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校工会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其他慰问标准不超过省总工会规定标准。具体慰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十五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对优胜者进行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奖励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10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困难职工慰问支出)、送温暖支出、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七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发生的支出。包括培训支出、会议支出、专项业务支出(工会组织建设、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其他业务支出(经本单位党政认可或上级工会批准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支出、工会必要办公费、差旅费、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支出等)。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每两年可表彰一次,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0%,奖金(奖品)不超过人均800元,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可对优胜者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用于办公设备、专业设备及信息化建设等购置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信息网络购建等。实物资产应建立健全领用及保管制度,设专人负责,定期清查,防范资产损失。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外的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工会拥有或控制的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工会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工会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审核审批

第二十三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会举办活动要有通知、具体方案和签到表,因活动所产生的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附具体购物清单。

第二十五条  工会要严格鉴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工会举办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参加单位不可另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规范劳模、职工的疗休养和春游秋游活动,严禁借机利用工会经费组织教职工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十七条  组织开展文体比赛活动和春秋游活动,根据活动实际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会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规定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餐费。经单位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按本单位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工会在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集中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标准以下的,选择合适的方式组织实施;政策性采购,如扶贫、捐赠等,按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或部门报销工会经费支出时,须先经各分工会主席审批,分工会主席经办的业务,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证后,报校工会主席审批。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工会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单位预决算和主要经济合同等资料,定期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一般保管期限为15年,到期须销毁的会计档案按档案管理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二条  调阅本单位工会会计档案要经学校工会主席和会计主管人员同意,一般不得将档案携带外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务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确保收支合法合规和预算执行真实有效,同时接受工会会员监督。

第三十五条  定期接受上级工会对本单位工会经费收支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和学校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校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3920日起执行。原《安徽中医药大学工会财务制度》(安中工发〔2022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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