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关心服务教职工,用好职工集体福利政策,做好工会慰问工作和规范慰问经费的支出管理,根据《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25〕18号)和《安徽省中医药大学工会财务制度》(校工会发〔 2026〕2号)、《关于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工发〔2023〕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慰问是指对工会会员个人及家庭慰问。主要包括:节日慰问(国家法定节日)、生日慰问、结婚生育慰问、生病住院慰问、去世慰问、困难慰问和退休离岗慰问等。
第三条 慰问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工会负责统一组织安排。慰问工作由校领导、校工会、相关单位或部门(会员所在单位或部门、人事部门等)或分工会等人员参加,共同或单独进行慰问。
第四条 分工会、校工会对同一人、同一事由慰问,经费不得重复支出。
第五条 慰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关心职工、服务职工、及时帮扶的慰问宗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 慰问原则
第六条 合法性原则。慰问经费支出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工会财务制度,符合省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开支的规定。
第七条 合理性原则。工会组织开展各类慰问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实施相关慰问活动在条件、标准等方面相衔接,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
第八条 统一性原则。校工会、相关职能部门、分工会在看望慰问教职工时,针对不同部门、不同慰问对象、不同慰问形式,在相同情形下,实行统一慰问标准。
第三章 慰问范围
第九条 凡是学校工会会员且正常缴纳工会会费的在职教职工,均是工会慰问对象(享受学校工会集体福利,下同)。
第十条 工资关系在学校的退休返聘人员、下半年退休人员,属于工会当年慰问对象;上半年退休人员,当年下半年节日工会不再慰问。
第十一条 工资关系不在学校但缴纳工会经费和会费的(仅限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职工),属于工会慰问对象。
第十二条 工资关系在学校,但已参加其他单位工会组织的在职教职工或工资暂存(含停发工资)的在职教职工,不属于工会慰问对象。
第十三条 待聘等原因只发放生活费的在职教职工,不属于工会慰问对象。
第十四条 借用、挂职、劳务派遣、工资关系未转入学校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原则上享受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集体福利。
第四章 慰问标准
第十五条 节日慰问。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日),可向全体工会会员发放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200元,下半年新进会员,按全年节日慰问标准一半执行。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用品和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慰问品以实物或商家提货券形式实名发放,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第十六条 生日慰问。工会会员生日当月或当年,可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生日蛋糕、长寿面等实物慰问品,也可发蛋糕券。
第十七条 结婚生育慰问。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男女双方均可享受。
第十八条 生病住院慰问。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及时看望慰问,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一年只能慰问一次 。“重大疾病”(国家规定的36种)住院,每次给予慰问品(金)不超过2000元;手术疾病住院,每次给予慰问品(金)不超过1000元;其他疾病住院,每次给予慰问品(金)不超过800元。每次只按最高标准慰问,不重复送慰问品(金)。
第十九条 去世慰问。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校工会或分工会给予慰问,慰问金不超过2000元。同时可按当地风俗开支以集体名义送的花圈等支出,费用不超过300元,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二十条 困难慰问。工会会员个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和子女)因重大疾病和精神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灾难或生活困难者,根据困难情况年终给予一次性慰问,慰问金标准可分为500元、1000元、2000元。
第二十一条 退休离岗慰问。会员退休离岗时,学校或部门可以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工会可发放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节日和生日慰问经费主要从学校工会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结婚生育和生病住院慰问经费从学校工会经费预算中列支,预算不足部分,由学校工会从其他活动支出预算中调剂。
第二十四条 年终困难职工慰问经费从工会行政经费和学校职工福利费预算中列支,工会行政经费和学校职工福利费(人事处统管)各占百分之五十,列入学校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第二十五条 其他慰问经费主要使用工会经费,不足时,可申请学校行政经费适当弥补。
第六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六条 节日和生日慰问,经学校同意后,由校工会审批发放。
第二十七条 结婚生育慰问,由会员所在分工会及时申请,经校工会审批同意后慰问。
第二十八条 生病住院慰问,由会员本人向校工会及时提出申请或分工会代为向校工会及时提出申请,经学校工会审批同意后慰问。
第二十九条 会员去世或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由分工会或会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及时申请,经学校工会审批同意后慰问。
第三十条 年终困难职工慰问,由会员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分工会同意,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慰问。
第三十一条 退休离岗慰问,由学校人事部门或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工会审批后慰问。
第三十二条 工会建立健全慰问档案,及时将申请审批相关材料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若国家和上级主管工会有新的政策或制度规定,按新的政策或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6日起实施。原《安徽中医药大学慰问管理办法》(校工会发〔2023〕3号)同时废止。
说明:
1.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2.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植物人、系统性红斑狼疮、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原发性心肌病、重症肌无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坏死性筋膜炎、终末期肺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